工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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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22-09-05 08:33:50        点击:

河南工业大学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工业大学女职工委员会(以下简称“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在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承担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跟党走政治责任。教育女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技术技能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女职工队伍。

第五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时代主题,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广大女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建功立业。

第六条 依法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高女教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保护能力,同歧视、虐待、摧残和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条 参与学校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女职工依法依规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高女职工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调解,及时反映侵害女职工权益问题,督促和参与侵权案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对女职工的关爱服务,加强对困难女教职工的帮扶救助。

第八条 团结、组织女职工开展政治、文化、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

第九条 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围绕家庭家教家风开展丰富多彩校园活动,引导女职工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和事业关系,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

第十条 积极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健康发展校园氛围。组织开展巾帼系列评选和表彰工作,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优秀女性人才,促进女性人才成长。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举办有益于女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增强体质,提高女职工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与工会委员会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委员会设立女职工部,配备专职女职工工作干部,负责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有女会员五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可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条件的女干部或女教师担任,享受副主席待遇。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时,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并报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广泛听取女职工意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增强基层组织的活力,为广大女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学校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