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校党发〔2012〕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规章制度、工作报告等有关事项,均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或有关职能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形成的草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二)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相应说明。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职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校行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比例确定为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左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既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撤免、更换和补选本单位代表: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三)任期内退休的;
(四)长期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情况。
选举单位对本单位代表撤免、更换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程序批准后确认。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在广泛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二)各委员会一般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其它委员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教职工参加专门委员会。其人选由学校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三)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指导基层组织召开好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组织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5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修改权归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