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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23-02-20 13:35:01        点击:

河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校党发〔2022〕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进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广泛调动教代会代表的积极性,激发代表的责任感,提高提案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河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能和维护广大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教代会提出,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由学校承办单位办理的合乎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届内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可按规定进
行增补。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

2.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3.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4.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5.向教代会主席团联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进展。

6.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所写的提案应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规范性。

代表性,能反映多数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能对学校工作大局或多数教职工的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全局性,能站在学校建设和发展大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符合学校的整体利益。

可行性,所提建议和措施在学校的职责和财力、物力范围之内,具有可行性。

规范性,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书写符合规范要求,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八条 提案人

教代会正式代表3人以上(含3人)或以代表团名义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其中1人为主提者,其余为附议者。

第九条 提案内容

1.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发展,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且大家普遍关心、影响面较大的意见和建议。

2.有下述情况之一者既不作为提案,也不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

2)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3)内容空泛、建议或措施笼统的;

4)未经过充分调查、考证、案不符实的;

5)涉及教职工自身或他人个别问题的;

6)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待办的。

第十条 提案格式

1.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2.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另附页补充,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案名,或者叫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案由,或者叫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或者叫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4.手写提案须使用黑色水笔,字迹工整,符合规范。

5.每个提案人都必须亲自签名。

第四章 提案征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1.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会,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

2.对代表进行提案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提案征集时间

1.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一次。

2.征集提案时间原则上在教代会召开前1-2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

3.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三条 提案人一般将提案表交各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进行初审。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初审合格的提案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不合规范的将退回或重写。初审的具体内容有:

1.是否一事一案;

2.提案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每位提案人是否是教代会的正式代表;

4.提案中是否含有“情况分析(案由)”与“具体建议(建议和措施)”部分;

5.是否符合其它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再审理,根据第三章第七条、第九条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参考,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讨论,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审定报请校党委同意可列为议案。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每次教代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报校领导确定承办单位,并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1.高度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2.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3.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复文完成后可由承办单位在征得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反馈意见后,由承办单位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4.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有关校领导指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5.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6.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七条 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召集承办单位、提案人采用多种督办方式如现场沟通会、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对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表彰的长效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和提案承办单位增强责任心,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属实。

(二)质量较高。提案内容详实,有情况、有分析,有可行性较强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内容、格式均符合第三章所列标准。

(三)提案所提出的建议被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采纳,取得良好效果或产生重要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二)办理认真。主动与提案人加强沟通联系,虚心征求其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答复态度诚恳,实事求是,办理及时,格式规范;在完善决策、改进工作中,积极吸纳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多数提案人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注重落实。提案答复后,采取多种方式抓好落实。对答复解决的,切实落实到位;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做到逐步推进,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提案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提出推荐名单,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教代会主席团审议批准,于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