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制度

工会制度

河南工业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21版)

发表日期:2021-11-23 10:24:37        点击:

河南工业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全体教职工服务,根据《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豫工文〔2018〕1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我校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二)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三)服务职工原则。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四)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五)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依法对学校工会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补助收入,要统筹预算、专款专用。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支出涵盖:依据上级规定上解的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全额返还给基层工会的会费、下拨给基层工会的活动经费和文体协会的活动经费,学校工会统一核算管理的其余部分。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及授课人员酬金的支出。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交通工具的租金,优胜者的奖励,必要的伙食费。

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活动组织得力的基层工会,可给予活动经费补贴。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4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教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学校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置专用服装的,每两年每人限购一次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含鞋)。参加上级工会统一组织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次服装,标准不得超过500元(含鞋)。

确需外聘裁判员、评委、教练的,可以支付每半天不超过400元的劳务费。节假日参加上级工会举行的文体活动,参加人员(包括不超过参加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照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纪念品。根据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按标准安排一次工作餐。

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联欢晚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演人员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组织教职工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为教职工购买当地公园年票。

工会可以开展当日往返的教职工春游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如有需要可按标准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得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补贴费等。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支出;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教职工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普通的、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慰问品。每位教职工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教职工满30、40、50、55、60岁生日,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蛋糕券。

教职工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教职工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教职工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教职工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休养活动应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教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特殊困难补助一般为2000—5000元,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生活困难补助一般年终进行,标准为500—1000元。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学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和表彰奖励的支出;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支出;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劳动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会议、培训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开展劳动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由学校工会会同学校行政规定具体事项。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学校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基层工会和文体协会应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基层工会和文体协会应根据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

学校工会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文体协会)定期向本基层工会委员会(本协会的组织机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工会的采购活动参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支付结算严格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各级工会负责人(文体协会会长)对本工会(本协会)的会计资料(如预决算、报账票单)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文体协会)要规范经费使用:

凡入会教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会费,未缴纳会费的会员不享受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规定的一切待遇。

各级工会要严格界定好会员的身份,符合要求的方可发放集体福利。福利发放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不报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

各级工会举办的比赛竞赛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

各级工会要规范教职工春秋游、劳模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十八条 教职工体检、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教职工运动会、教职工食堂、教职工教育、劳模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行政表彰、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教职工等,属于学校行政的福利费、教育费、商品和服务支出等支出范畴。工会可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须由行政负担。

离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学校各级行政列支,不得纳入学校各级工会集体福利发放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文体协会)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收支、结算的监督审查。学校工会经费的审查工作由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基层工会(文体协会)经费的审查工作由本基层工会委员会(本协会的组织机构)负责。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预、决算编制是否合理;经费使用是否妥当;是否坚持财务制度;有没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等。

工会(文体协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经工会委员会(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决定后执行。学校工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必须经过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做出审查报告后方可执行。

基层工会每年向基层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年终对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工会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河南工业大学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标准为最高上限,在执行时根据学校工会经费情况统一确定标准,但不得突破限额。讲课酬金、劳务费等均指税前支付标准,由工会财务按规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后,转入领取人银行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财务制度不符的,按上级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工业大学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暂行)》(校工发〔20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