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组织制度建设,规范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一步做好教代会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根据《河南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下设的负责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
第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代会及其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努力为教职工代表开展服务。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制定教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的选举、增选和补选工作。
第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教职工代表酝酿提名、选举产生的程序和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并向大会主席团和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酝酿、提出参加教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名单。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制定教职工代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第九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要及时整理建档,定期交校工会存档保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教代会代表担任,其它成员可由教代会代表或非教代会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工会提名,在广泛征求各代表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主席团审议,由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会议,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如出现人员空缺,由学校教代会增补。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教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河工大党发【202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