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固定资产规范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校工会拨缴经费购置的单价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活动器具或小家建设的物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包含固定资产配置与申购、验收与入账、使用与保管、转移与调拨、报失与报废、回收与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六条 校工会对学校工会固定资产负有管理和监管责任。各级工会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直接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及管理员。工会主席及部门管理员变更,须办理好固定资产的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本级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完善固定资产使用和保管制度。
第三章 配置与申购
第八条 工会固定资产购置既要根据实际需要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固定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购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购置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工会根据实际需求,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归口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购置。
第十一条 工会固定资产购置后,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按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和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章 使用、转移与处置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工会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保障广大会员的正常使用,做好出借、收回的审核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因组织机构调整牵涉到固定资产的分割转移,涉及到的部门自行调剂分割并报校工会,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
第十四条 未经同意,工会固定资产一律不得随意拆改、调换、私用。
第十五条 工会固定资产达到报废年限或丧失正常使用效能,各级工会需办理该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